揭秘:国内顶尖外汇交易平台排行榜及银行外汇交易指南

银行外汇交易如何进行
银行外汇交易目前主要有柜面交易、自助终端交易、电话交易、网络交易以及手机交易这五种途径。
1、柜面交易:您可凭借外币存折、存单、现金或19位储蓄卡,在已开展个人外汇交易业务的银行网点,填写《个人外汇买卖申请书》,进行实时交易或委托交易。
2、自助终端交易:银行在个人外汇交易业务网点设有自助终端设备,您可按照操作界面提示进行操作,完成外汇交易、查询和凭证打印。
3、电话交易:您可使用任何一部音频电话,按照电话语音提示,进行实时交易、委托交易、汇率查询及传真相关凭证等操作。
4、网络交易:登录网站进行签约,在获得认证后,您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有关个人外汇交易业务的操作。
5、手机交易:为方便客户随时随地进行交易,银行与移动、联通合作开发了手机交易,您在购买了移动或联通通信公司的STK卡后,在银行完成签约手续,即可通过市场上常见型号的手机进行个人外汇交易及查询(按短信收费)。
扩展资料
1、外汇交易(即外汇买卖)是指将一个国家的货币按照一定的价格(即汇率)兑换成另一个国家的货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是连接世界各国经济往来的桥梁,也是国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外汇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投资行为,发达国家居民普遍参与其中。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的外汇专家表示,目前全球已有纽约、东京、香港、悉尼、新加坡、伦敦、法兰克福7大国际外汇交易市场。
3、银行在国际外汇市场即时汇率(国际外汇市场报价为双边报价,银行同时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正常情况下买卖价差约为5个基本点,买卖价差为银行盈利部分)基础上扩大买卖价格的差距(买卖价差),产生个人外汇交易价,并随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而变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外汇买卖
外汇如何交易盈利
投资理财的平台需求也会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外汇交易作为一种理财项目也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想要一份整理好的知识点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外汇交易盈利知识点,仅供参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外汇交易如何计算?
1、“点”:外汇保证金交易中,最小的单位称为“点”。
比如欧元兑美元货币对从1.1120波动到1.1121就是1个点波动,美元兑日元货币对从129.11到129.12就是1个点波动。
例如50个点的波动就是比如欧元兑美元1.1120到1.1170或者1.1120到1.1070都是50个点的波动。
2、“点值”:在交易手数1标准手的情况下,1个点的波动(无论交易平台杠杆倍数多少)就是10美金的波动,因此50个点在1标准手的情况下就是500美金的波动。
3、“外汇盈亏计算”:由于外汇是双向交易机制,因此外汇交易中既可以买涨,同时也可以买跌,因此只有当我们看准并且作对了行情的方向时候我们才是盈利,否则是亏损;
例如我们选择做多欧元兑美元,欧元兑美元从1.1120到1.1170,我们就盈利了50个点,1标准手则是500美金,反之则是亏损50个点。
二、外汇交易如何盈利?
外汇是指两个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由于两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是实时变动的,所以外汇就存在了可操作性。外汇盈利主要是来自于汇率的差价,举两个外汇操作的例子:
1、银行外汇兑换: 比如说现在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是6.8347,你把68347元人民币兑换成了10000美元,明天汇率变成了6.8447,你再把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回来,就可以换到68447人民币,你就盈利了100元人民币。
2、电子盘外汇交易: 电子盘外汇交易其实和银行有类似的地方,也是赚取汇率差价,主要不同的地方在于,首先,电子盘外汇交易多了个做空方向,也就是说不管汇率是涨还是跌,只要方向操作对了,都可以盈利;还有就是,电子盘外汇交易是杠杆交易,会把盈利和亏损都相应放大,杠杆一般在100~500倍之间。
3、用好外汇的杠杆:
杠杆在人类历史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器的人类用杠杆来撬动石头,埃及人也用杠杆来建造宏伟的金字塔。古希腊数学家阿基米德甚至豪迈放言"给我一个支点,就能撬起整个地球!"
外汇交易中,杠杆也发挥了强大的力量。只需数百美元,通过"杠杆",您就能调动数万美元的资金。杠杆也有不同的"倍数",如美国,最高杠杆是五十比一,而英国的杠杆则以二百比一和一百比一居多。选择什么样的杠杆,取决于您的交易喜好。
以买1标准手的欧元/美元(EUR/USD=1.000)为例,要想买入欧元,按此时汇率,您并不需卖出100,000美元。您可以使用"杠杆",以一百比一的杠杆为例,您只要卖出1,000美元,就能买入100,000欧元了。如果使用二百比一的杠杆,您只要卖出500美元就行了。这时候,您已经建立起100,000欧元的仓位,欧元/美元每波动一个点,您的账户就发生10美元的盈利或亏损。
这就是杠杆。杠杆越高,您需要投入的"占用保证金"就越少。经纪商在交易平台里,会明确地标示出所需保证金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杠杆是双刃之剑,杠杆式外汇交易既能扩大您的盈利,也能扩大您的损失。通过杠杆,您可以买入数量更多的货币,当货币升值时,您是赚得多了。但是如果这些货币贬值了,您买入的数量越多,亏损越大。
外汇交易协议范本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出租车在街头招揽乘客是否构成要约邀请?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订
法国公司甲向中国公司乙发出订单:“提供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售价4000美元,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请电回复。”乙通过电报回复:“接受贵方条款,合同签订后立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原因是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回
A是一位古董收藏家,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上限为一个具体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明确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要约的信赖,B立即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能否撤回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的撤回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发送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发送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回。”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回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仍然对该合同感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行社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他人再次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获得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甲国的制造商A公司与乙国某公益事业公司B签订了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座核电站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承担在特定时期内按固定价格供应10年核电站所需铀的责任,B公司以美元支付并在纽约支付。问:如果5年后,乙国政府实行外汇管制,禁止B公司以任何非乙国货币付款,B公司是否可以免除以美元付款的责任,A公司是否有权终止供应铀的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1、FOB风险转移
A(卖方)和B(买方)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至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将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移至C的船上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原因是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的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向买方提供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签订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我国某企业与韩国某企业签订了一项CIF条款合同,进口电子组件。合同签订后,韩国企业按时发送货物。我国企业收到货物后,经查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损,货物受损严重。韩国企业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对于这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购买保险。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分析:在CIF条款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损的损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由买方承担。然而,卖方韩国企业有责任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购买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保险,但实际上,卖方违反了这一规定,没有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获得保险单据,进而无法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损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企业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1990年,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与一位法国商人签订了一项出售机床的合同。法国人又将该机床转售到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偿,法国商人又向我国企业索赔。
问题:我国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企业与泰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企业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泰国企业得知加拿大企业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企业: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企业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企业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企业支付的款项。但泰国企业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企业的做法是否恰当?
分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企业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企业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企业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我国企业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企业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企业才无权解除合同。
8、货物的风险转移
案例:香港某企业与我国某企业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企业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企业转移到瑞士公司?
分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企业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分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评析:在本案中,B公司主张A公司逾期交货一日即构成根本违约,故希冀采取终止合同的方式求得救济。依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若一方违反合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以至于实际剥夺了其依合同应得的权利,即视为根本违约。本案中,B公司延期一日,自然也构成违约,对B公司造成损失,但并未达到使买方依约失去期望利益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敏感商品,延迟一日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于复印机这类报告设备,延迟一日所造成的损失通常不会严重影响买方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经济利益。因此,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界限,故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应为损害赔偿而非终止合同。

10、买方终止合同
1993年1月,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相继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按照CIF条款,在规定时间内将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交付给A公司。货物到达后,A公司在试运行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随后,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站证实,电子枪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达成索赔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A公司对已使用的电子枪暂不退还;(2)B公司应在三个月内提供7.5万只符合质量要求的电子枪;(3)货物运达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格率超过20%则整批退货。然而,B公司提供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协商后,A公司提出将应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但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未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货款及利息;(2)B公司承担已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3)承担检验费用;(4)承担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

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拥有何种权利?
评析:我们强调买方对货物有品质保证的义务,而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存在较大质量缺陷,给对方造成损失,构成根本违约。尽管B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补救行为仍给A公司带来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且由卖方承担补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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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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