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乡居民养老金问题解答:缴纳15年养老保险,每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哈尔滨养老保险缴纳15年后每月可领多少钱
哈尔滨养老保险缴纳15年后每月可领多少钱,接下来我将为您简要介绍。
由于每年社会平均养老金可能增加100至200元/年,且每年哈尔滨月平均工资有所不同,因此以下哈尔滨养老金模拟计算公式仅供参考,不代表最终领取金额。
哈尔滨社保养老保险缴纳15年领取退休金计算公式:
哈尔滨市民退休后养老金领取公式:
哈尔滨养老金每月领取=哈尔滨基础养老金+哈尔滨个人账户养老金。
1、哈尔滨社保基础养老金=(哈尔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哈尔滨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哈尔滨过去月平均工资:3870
哈尔滨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由于月平均工资指数不定,取中间值100%,
哈尔滨社保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3870x100%=3870
哈尔滨基础养老金=(3870+3870)/2x15x1%=580.5
哈尔滨2022基础养老金(15年)=580.5/月
备注1:哈尔滨社保基础养老金来自哈尔滨养老金统筹基金,由哈尔滨企业为员工缴纳20%养老保险中提取,虽然没有直接纳入哈尔滨市民个人账户,但在发放哈尔滨养老金时会从中提取福利,以惠及申请退休的哈尔滨市民。
2、哈尔滨个人账户养老金(15年)=哈尔滨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哈尔滨个人账户储存额=用户个人缴费基数x养老保险缴费比例x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哈尔滨个人缴费基数:3624.96;哈尔滨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8%;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
哈尔滨社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3624.96x8%x(15年x12月)=52199.42
哈尔滨社保养老金50岁退休计发月数:195;哈尔滨社保养老金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
哈尔滨社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月发放养老金:哈尔滨个人账户储存额/养老金计发月数
哈尔滨女性5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52199.42/195=267.69/月
哈尔滨男性60岁退休个人账户养老金=52199.42/139=375.54/月
备注1:哈尔滨个人账户储存额查询方式也可以访问哈尔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
备注2:哈尔滨个人缴费基数根据实际缴费基数计算,本文哈尔滨个人缴费基数仅供参考。
3、哈尔滨养老保险缴纳15年养老金每月领取总额:哈尔滨基础养老金+哈尔滨个人账户养老金
哈尔滨女性50岁退休预计每月领取退休金:580.5+267.69=848.19/月
哈尔滨男性60岁退休预计每月领取退休金:580.5+375.54=956.04/月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可以申请退休。
若按照哈尔滨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可查询哈尔滨社保计算器最低缴费基数及个人与企业应缴比例和实缴金额。
哈尔滨市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依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依照有关法规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纳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依规定的个人缴纳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纳年限予以认可。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领取退休生活费。退休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纳年限和缴纳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依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迁移,应依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纳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依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额记账。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迁移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迁移企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金,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伪造虚假材料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追回冒领的养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地方,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纳与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依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依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依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在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施行新旧养老金发放方式在过渡期进行对照时,应依照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发放方式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过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施新旧发放方式对照,取消统筹项目,完全依照新的发放方式发放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逝世后,其家属可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应规定领取丧葬补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发放方式。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发放方式仍依照《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方式》(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发放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所采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为按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施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系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确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承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承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贴、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发放方式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计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依照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依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施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施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单位为全额资助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名称,称为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级别,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务级别高于新定机构级别的,可保留原职务级别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照新建的机构级别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管理单位、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管理单位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管理单位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咨询: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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