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北京退休养老待遇:详解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规范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规定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执行,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程序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携带本人实名身份证件,至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时,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仅需在开设银行专用账户时签订一次。
(二)参保人在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至10日办理参保程序,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账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程序;续缴保费人员需携带专用账户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提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提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提交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正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收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个人账户养老金用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拨金承担;调拨金用完时,由财政资金填补,直至被保险人离世。
2、基础养老金基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资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并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福利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福利,其福利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的程序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携带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基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福利。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福利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福利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福利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福利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福利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福利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福利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福利、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福利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迁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迁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福利。
九、保险制度的接续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基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福利调整,按调整后的福利基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1、在1992年及此之前的期间(包括1992年)缴纳的保险款,依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准(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换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最多换算缴费时间3个月,换算的缴费时间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换算。
2、1993年至1998年间缴纳的保险款,依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准(前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换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款换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最多为12个月,换算的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换算。
3、1999年及以后的期间(包括1999年)缴纳的保险款,依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换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款换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最多为12个月,换算的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换算。
4、当年换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款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的缴费,继续换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管理单位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放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时间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时间。并按以下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放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管理单位的,从到达领取年龄的下一个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发放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管理单位的下一个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迟缴费,最长延迟缴费5年,在延迟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时间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下一个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迟缴费5年累计缴费时间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时间保险款后,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到达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迟缴费,最长延迟缴费5年,在延迟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时间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下一个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迟缴费5年累计缴费时间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时间保险款后,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换算时间时不累计计算缴费时间。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到达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时间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时间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结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去世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结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去世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下一个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若被判处管制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将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管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本人需提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从管制、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下月起恢复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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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缴纳年限规定
北京社保缴纳年限规定如下:
1、北京社保中的养老保险需交满15年,医疗保险需缴纳男满25年、女满20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均可中断累计计算;
2、社保缴费年限不足就退休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
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1、之前一档医保要缴满15年退休后才能终身免费继续享受一档医保待遇的,12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员只需交满10年便可;
2、同时,医保待遇确定后,如有想变更的,比如二档变更为一档,还可以在12个月内,申请变更一次;
3、除此之外,退休人员还可以选择按月缴纳或者一次性缴费,以前只能按月缴纳。
北京办理社保所需材料如下: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办理社保登记所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示例见背面。
2、办理单位人员参保:
(1)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复印件;
(2)从朝阳区社保中心网站下载“五险一单位普通单位版”,在软件中完成录入单位及个人信息等操作后,做信息报盘;
(3)新参统人员提交表格及资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身份证复印件;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3、领取社保险登记证及密码:
(1)领取社保证:参保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持《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原件及最近一个月医疗及四险缴费收款凭证(《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或《社保中心财务收据》复印件领取;
(2)领取密码: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在登记部取。
4、领取新统人员医疗存折: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缴费满三个月后,由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指定银行支行领取医疗保险存折。
综上所述,北京社保满足15年,可中断累计,也可持续缴纳社保,交的时间越长,退休时领取的工资越高,只交够15年的话,退休时领取的是最低额度的工资,相对较少。如是外地城镇户口连续在北京交纳10年以上,可以在北京享受退休待遇,若是外地农村户口则需转回原籍,北京本地没有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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