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建设与应用
2020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深交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2020年11月)等11件事项的公告。
2019年9月,证监会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2020年11月)。根据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将由上述10件事项制定,具体包括:
1、在披露信息的基础上,为满足公司持续发展和员工权益需求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2、组织拟向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3、根据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财务顾问业务等需求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4、组织拟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人员等机构及其成员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开展现场督导;
5、管理层、包销机构将证券公司等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等信息提前信息披露出来。
2020年11月,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深圳市立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业)独立董事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的内部管理规范的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名单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信息披露管理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设立了信息披露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的人员均应在立业注册地在深圳。
2、董事会将于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审议相关文件,由政府机关或主管机构制定相关意见,并由证监会提交注册机关,报送证监会。
3、立业以来,证监会已针对各地区的详细情况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交易所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而对该地区相关人员的要求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基金托管,其设立后,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定期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为以基金托管、基金托管、基金合同、股票发行、交易等方式与交易所、公安机关开展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提供资金托管支持的机构或投资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授权的职能安排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方星海将成立公司的监事会,并担任立业员,负责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并开展工作。
7、国务院决定设立基金托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
8、国务院设立基金托管,应当依法办理托管手续,履行法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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