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规历经多次修订,保险法律文本经过了若干次调整与完善。
保险法规历经数度修订
五次。
在解放前,我国开展过一些保险法规的制定工作,但由于政治环境不稳定,缺乏有效的执行手段,因此多数未能真正落地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保险法规的制定过程曲折复杂,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法规的制定才取得显著进展,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单项保险法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
《保险法》共经历五次修订,具体如下:
第一次: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次: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保险基本法。该法借鉴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融为一体,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第三次:
2002年,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对《保险法》进行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次:
最新的《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五次修订时间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次,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次,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2014年8月31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次,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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